2006年12月15日凌晨,北京鐵路局職工楊濤突然起身從廚房拿來菜刀,揮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兒。將妻子和兒子砍傷后,他又舉刀自殺,最終割腕而亡。案發(fā)后,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認為,楊濤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。
楊濤死后不久,他的妻子向海淀區(qū)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,要求將楊濤的自殺死亡認定為因公死亡。原來,案發(fā)前半個月,楊濤在工作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鐵撬棍擊中頭部。楊濤曾自述說,頭部受傷后,總感覺頭暈、惡心、頭痛、而且總睡不著覺。沒想到竟發(fā)生了半夜砍傷妻兒后自殺的慘劇。
楊濤的妻子認為,楊濤是在單位施工中頭部受傷后造成的外傷性精神病,并最終導致擴大性自殺的嚴重后果。但是,我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明確規(guī)定,“自殘或自殺”不得認定為工傷。海淀區(qū)勞動局據此認定楊濤“自殺”不屬于因公死亡。
一審敗訴后,楊濤的妻子提起上訴。結合多份司法鑒定,法院終審判決指出,現既無證據證明楊濤在頭部受傷后還受過其他傷害,也無證據證明楊濤受傷前有精神疾病,應認定楊濤自殺時的精神狀態(tài)是由于他的頭部受傷引起的,在該精神狀態(tài)下楊濤的自殺行為與他在工作中受到的頭部傷害存在因果關系,應認定為工傷。 |